为保障我馆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著作权,根据《著作权法》有关规定,现声明如下。
一、凡我馆工作人员(含合同制聘用人员)利用我馆或者我馆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,并由我馆承担责任的摄影作品均属于职务作品,作者仅享有署名权,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我馆享有。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或者依据与我馆的合同约定,制作的摄影作品的著作权由我馆享有。
二、我馆有权对自己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行使发表权、署名权、修改权、保护作品完整权、复制权、发行权、出租权、展览权等有关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规定一切权利。
三、我馆摄影作品注有水印等特殊标识,未经我馆书面签署意见,任何个人、法人和其他组织,不得对我馆的摄影作品实施篡改、妨害署名权、破坏作品完整性等侵害或可能侵害著作权的行为,否则我馆有权要求恢复并限制使用人对摄影作品的使用。
四、任何个人、法人和其他组织,通过任何渠道取得我馆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,均视为同意我馆本声明。
五、对于依申请取得我馆享有著作权摄影作品的个人、法人和其他组织,在申请时应当在本声明书签字表示同意本声明,对于不遵守本声明和有其他侵权违法行为的,我馆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。
声明人:遂宁市城建档案馆